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安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与中山大街交叉口时,被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检验。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3.5mg/100ml,属于醉驾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杨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彦斌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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