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被逮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武批准,当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在武安市天外天宾馆门口无故殴打王某某,致王某某受害。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姚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日兴
检察官助理:王使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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