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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郝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号2014年4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等人涉嫌行政违法被武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后,谎称公安机关要冻结其银行卡和扣押其名下车辆为由,自己可以找人疏通关系摆平此事,骗取被害人财物46000元,后于案发前通过微信转账退回26000元,被害人报案后剩余20000元赃款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截图;

2、证人贺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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