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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2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无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雷某某(已判)为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共同注册成立武安市**物资有限公司。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经营的情况下,以收、付开票费的方式,非法接受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魏县**物资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合计金额11737082.96元,税额1995304.24元;在没有实际业务经营的情况下,以收、付开票费的方式,向山西省平定县**经贸有限公司、平定县**经贸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合计金额11803720.08元,税额200663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武安市**物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2.证人证言:冀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同案雷某某供述与辩解;

4.邯郸市税务局关于武安市**物资有限公司调查报告;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朱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十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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