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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杨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街**号,2002年10月24日因犯伤害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2011年9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同年8月21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谎称武安市建设大街**小区**单元**室和**号车库所有权是自己的,提供虚假的小产权证明收据条,后通过**房屋中介与姬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60万元价格出售给姬某某,姬某某在居住期间发现房屋产权不是杨某甲所有,双方协商退款30万元。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剩余30万元已全部已退还,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房屋买卖合同;

2、证人郭某某、龙某某、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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