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4********,汉族,大学本科,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至2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合谋后,在武安市**乡区域内利用手机微信群建立“**”赌博群,在“悟空大厅”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数达40多人,并从玩家手中抽头渔利,共计7855元,赌资数额累计达66303.61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3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
2、证人李某丙、白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利用网络微信群,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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