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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王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号,2011年8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8日由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2020年5月26日0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安市**镇**村路北一家饭店门前时,与程某某、孔某某、朱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王某某驾车肆意撞击程某某、孔某某、朱某某等人造成多人受伤,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孔某某、朱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危险驾驶罪

2020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安市建华街一疫情防疫卡口时将围挡撞坏,后被疫情防疫执勤工作人员拦停车辆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前科判决等;

2、证人李某某、韩某某、连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孔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事生非,驾驶机动车肆意撞击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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