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邢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8公司8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贾某某体内酒精含量152mg/100ml。贾某某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
检察官助理:范路瑶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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