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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金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凤山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9.4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查获证明等;

2、证人明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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