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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1526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户,住河北省武安******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邯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3公里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地;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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