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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武安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街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执勤中的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侯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7.00mg/100ml,有酒后驾驶嫌疑,后被带至武安市仁慈医院抽血。后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查获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卫华

检察官助理:崔玉峰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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