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武安市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路雅园小区西侧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贾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此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贾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彦斌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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