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群众,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货车沿武安市S31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安市东洞桥下时被武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制件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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