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武安市**钢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汽车沿邯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骈山路口时,被正在执勤中的综合执法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秦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00mg/100ml,后民警带秦某某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0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查获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卫华
检察官助理:崔玉峰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1页,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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