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9********,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现住河北省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面包车沿平涉线由东向西行驶阳邑镇与涉县交界处被武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证明、机动车驾驶查询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江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涉县西戌镇西戌村;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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