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徘徊镇姚家峧村86号,群众,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姚晓文酒后驾驶冀D**号小轿车沿武安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同安街路口时被武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制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等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明
检察官助理:原丽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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