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单元**号,武安市**建材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郝某甲在武安市**乡中**村**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因分配宿舍问题,与被害人郝某乙发生口角。后郝某甲用拳头将郝某乙眼部打伤,致眶内及下壁骨折。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郝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民事部分已调解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证明、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谅解书等;
2、证人孙某某、郝某丙、郝某丁证言;
3、被害人郝某乙陈述;
4、被告人郝某甲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鉴定意见: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强
检察官助理:朱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郝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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