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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1304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安市富强路与南环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使伟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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