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武安市旅游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郭家岭村路口时被武安市交警大队土山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乙醇含量为355mg/100ml,遂被民警带至武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后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栋
检察官助理:王使伟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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