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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樊某某假冒注册商标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镇**村,被告人樊某某于2019年8月5日投案至汾阳市公安局,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樊某某2018年以来在未获得山西**村**集团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汾阳市***镇**村其库房内生产、加工标有“山西**村**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小蘭花青花汾酒,直至被查获。2019年5月13日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该处制售的小蘭花“青花汾酒”市场上无同款产品故无法作价,根据汾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查获的小蘭花青花汾酒(30)80箱,共计12000元;酒类包装及酒瓶等价格为34322元;防伪标识等参考山西**村**集团打假办价格说明,其中:**村铝盖2200个、计506元,**村二维码防伪5358枚、计616.17元,4DRE激光防伪2892枚、计69.4元,**村牧童牛防伪24枚、计2.76元;以及已销售2箱小蘭花青花汾酒的金额为300元,被告人樊某某处非法经营额共计4781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冬红

2020年3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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