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柴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11022****,汉族,本科毕业,镇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柳泉铺乡****,住河南省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2020年4月30日因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柴**在送其母亲杨**去医院就医时,由于杨**未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柴**为了看病少花钱,多次冒用刘**的身份在医院替其母亲杨**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又冒用刘**的身份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报销其母亲杨**的医疗费用,共计报销医药费约1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冒用他人身份证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柴**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