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镇**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4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15时许,沿河县公安局黄土派出所在**镇*街,杨某某经营的美美副食批发零售部一房间内,当场查获龚某某、却某某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收缴赌资20044元,麻将机一台,麻将两副。经查, 2020年5月中旬以来,杨某某组织、发起人员到其该店内以打“麻将”和“勾鱼”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某从中收取10元、20元不等费用,从中获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勇
检察官助理 李群霞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73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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