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现住本村;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东三环与永河线交叉口西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4018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被查获时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9.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查获证明、到案情况说明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4018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军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