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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永检刑一刑诉〔2020〕287号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路**号,住**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22时许,杨某某醉酒、未戴安全头盔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的冀D**号二轮摩托车,沿永年区邯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路段时,撞至前方薛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对杨某某抽血送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情况、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未戴安全头盔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检察官助理:王蒙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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