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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金成(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甘肃省环县**镇**巷**号。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5年9月16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9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流窜到庆阳市西峰区**商城内,趁李某某不备扒窃其小米手机一部,在西峰城区交给朱某某后获利300 元,赃款挥霍,破案后手机追回,经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认定,该部手机价值482.5元。

2、2019年3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流窜到庆阳市西峰区**商城内,趁耿某某不备扒窃其oppo手机一部,交给朱某某后获利3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手机追回,经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认定,该部手机价值557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扒窃作案两起,盗取手机两部,共计价值1039.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耿某某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利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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