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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漳县人,现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漆某某、马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同村李某丙家北房代劳喝酒过程中,因李某甲发牌输了10杯酒不喝,遂与李某甲发生矛盾并争吵。被害人马某某见李某某因喝酒和李某甲争吵,就出去在院子里烤火,被告人与李某甲争吵后赌气不喝并出去到大门外上厕所。被告人上厕所准备到口袋里找烟时,发现口袋里有一把折叠匕首(早上剥野鸡后装在身上),认为得李某甲输酒不喝是欺负人,就持匕首去李某丙北房找李某甲。被告人找到李某甲后要求李某甲喝输的酒,李某甲不喝,便用左手扯住李某甲的衣服,李某甲也撕住被告人的衣服,一块喝酒的人见状进行拉劝,李某某被拉到院子里。李某某在院子里不服仍欲闯着要去北房找李某甲理论逼迫其喝输的酒,被害人马某某见别人在拉劝也前去拉劝,在拉劝过程中,被告人将身后拉劝的被害人马某某不慎戳伤,后被害人被送医院治疗,被告人李某某因醉酒被送回其家中休息。被告人李某某在家里委托同村李某乙前去看望被害人伤情,并于当晚凌晨2点租车持现金2万元去定西市人民医院看望被害人,后多次持现金及礼品看望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同意谅解,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同意支付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11万,已支付9万。6月24日,被告人就其持刀逼迫李某甲喝酒的行为向李某甲赔礼道歉,李某甲同意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马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及时主动看望被害人马某某,赔偿马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得到被害人马某某的误解,同时能主动对其持刀逼迫李某甲喝输酒的违法行为向李某甲赔礼道歉,得到李某甲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明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补充证据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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