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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永检刑一刑诉〔2020〕466号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村,现住该村,无业,群众。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9日被立案侦查,于2020年6月2日被抓获归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与当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招募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12月在 “九州华夏”赌博APP作为王某某开设的茶馆圈子的拉手、上下分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广告等方式为赌博平台拉入参赌人员参与赌博,李某某在此期间使用自己支付宝为参赌人员收支赌资上下分, 经调取李某某支付宝账号:102362****@qq.com,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共收入赌资35955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支付宝交易记录、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王某某、周进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赌博平台代理抽头渔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军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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