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日照市岚山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圣岚路阳关海岸小区路段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李某某酒精含量为96.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遂带领李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抽取李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磊
检察官助理:许传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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