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6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甘肃省徽县**镇**巷**号,个体。2018年9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3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某罪,2020年1月17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8日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徽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被告人豆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622630196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2020年1月17日被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徽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徽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被告人豆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豆某某曾询问被告人李某某的徽县缘林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门前的白杨树卖不卖,李某某告知豆某某不卖。2019年因该合作社发展需要,徽县电力局计划为其架设电力专线,需清理线路经过区域树木,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豆某某口头约定由被告人豆某某为其采伐线路经过区域树木,并将采伐的树木按照每吨28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豆某某,具体采伐事项由被告人豆某某负责。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未取得相关采伐林某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豆某某对线路经过区域树木进行砍伐,被告人豆某某雇佣了工人张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李某某指定区域采伐白杨树和水杉树,并提供了采伐工具油锯和麻绳,雇佣车辆将所砍树木运输存放在柏崖子隧道口和青崖沟社青崖沟社路边的大场内。后被告人豆某某将采伐的部分白杨树以每吨580元的价格出售并获利36400元,并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木材款20000元,剩余的部分白杨树和水杉因未来得及出售被徽县公安局扣押。2019年11月18日,经徽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勘察设计规划队实地勘察:此次采伐区域为集体林地,承包人为李某某,采伐白杨树蓄积共计48.9766立方米、水杉树蓄积共计32.323立方米,采伐蓄积总计为81.29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察报告、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二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某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某,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双锁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被告人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