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朱某某以帮一些在其经营的“燕豪汽贸”(已于2019年8月份停止营业)购买车辆的车主代缴车辆保险能够便宜的名义,先后收取受害人王某甲、冀某某、赵某甲、张某甲、邓某某、王某乙、毕某某、杨某某、赵某乙、赵某丙、荆某某、张某乙、石某某十三名车主保险费共计32454元。2019年5月10日,车主肖某某委托朱某某一次性代还37685元车辆尾款,朱某某在偿还了3个月共计5055元分期款后未代还剩余车辆分期尾款共计32630元。朱某某将所骗取的车辆保险费用及车辆分期尾款用于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假借代缴保险费及车辆分期尾款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庆刚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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