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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298号

被告人朱安智朱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37011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办事处朱家桥村367号济南市历城区**路**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5年4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安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4日晚20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办事处朱家桥村济南市历城区**路**村,苏纯泉苏某某与邻居朱某甲民根因为土堆是否影响走路的问题与朱某甲民根的妻子孙某某养焕发生争执,继而苏纯泉苏某某将孙某某养焕打伤。朱某甲朱民根的哥哥朱某乙爱民、朱安智朱某某得知孙某某养焕被打后遂赶到现场,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朱安智朱某某将被害人苏纯泉苏某某的右眼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纯泉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安智朱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到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安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5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安智朱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名某某。 _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证人(鉴定人)名单

济历城检公刑诉证(鉴)人〔2015〕298号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朱安智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

通信地址或者

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1王晓磊男39汉警察131764496882韩朝庆男40汉警察133610838483苏纯泉男40汉农民152888555514刘河田男61汉农民882686815李凯男22汉农民6宋健男32汉农民186151971657郑福振男21汉农民134069791538苏鑫男21汉农民158531897289赵东升男59汉农民1519419100110苏传厚男66汉农民1506407551611陈连霞女46汉农民1325616557112苏纯河男46汉农民1365862431713朱爱民男57汉农民1585313067714刘玉敏女77汉农民1516500728715朱安旭男19汉农民1555418884216李元凤女74汉农民17朱太南男76汉农民18苏崇琴女45汉农民19朱民柢男41汉农民158541/8403220朱民根男43汉农民1381319840521刘涛男36汉农民1566696730722孙养焕女44汉农民23韩健男24汉农民1525311944424张德民男43汉农民1819891234525汪红霞女47汉农民187541421526王峰男汉法医师27李伟男汉法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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