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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应范某某的邀约,与范某某等人从昆明来到会泽县宝云街道马武村委会龙家湾5组张某乙家小卖铺内,在范某某的指使下,晏某某与同车到会泽的其他人,共同将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打伤。经鉴定,张某甲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张某乙本次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晏某某与同案的范某某等人为共同犯罪,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晏某某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蕊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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