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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71********,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社区****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金寨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寨路312国道桥下辅道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孝红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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