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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新版(谷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20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村,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地**A**室。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谷某某购买罂粟种子后种植于威海高区天宫院内东侧的楼梯旁空地上,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发现时,谷某某种植的罂粟植株均已长出茎叶,尚未结出果实和收获,经现场清点数量为813株。经鉴定:谷某某种植的捌佰壹拾叁株原植物均为罂粟目(Rhoeadales)罂粟科(Papaveraceae)罂粟(Papaversomniferum)。

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13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颖

202052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地**A**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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