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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永检刑一刑诉〔2020〕431号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0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0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0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0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候某某伙同王某丙(行政处罚)在永年区**镇**村村南“香辣砂锅鸡”吃饭期间因琐事和永年区**镇**村村民聂某某、王某乙、苗某甲、苗某乙发生打架,双方身体都有不同程度受伤,张某甲、张某乙、苗某乙伤情为轻微伤,聂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谅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聂某某、苗某乙的陈述;4.证人韩某某、薛某某、孟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军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候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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