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0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0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0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0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候某某伙同王某丙(行政处罚)在永年区**镇**村村南“香辣砂锅鸡”吃饭期间因琐事和永年区**镇**村村民聂某某、王某乙、苗某甲、苗某乙发生打架,双方身体都有不同程度受伤,张某甲、张某乙、苗某乙伤情为轻微伤,聂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谅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聂某某、苗某乙的陈述;4.证人韩某某、薛某某、孟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军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候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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