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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永检刑一刑诉〔2019〕302号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区**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D**号汽车,沿永年区广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李孟湾村路段江泉供水有限公司门口时,撞至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尾部,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且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5月15日9时30分许,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收款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现实表现、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乙、李某乙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情况、痕迹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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