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三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庄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县**铺镇**村***组。2016年3月4日,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2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0日22时40分,在新野县朝阳路北段“昌盛汽贸”门前公路处,被告人庄某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中间绿化带,造成庄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庄某涉嫌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遂在新野县人民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液。2018年08月21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庄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0.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庄某系缓刑期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庄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云
检察官助理:丁磊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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