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该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投案自首,同日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实施醉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永年区永峰线8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县司鉴【2020】毒鉴字第451号血液浓度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被查获时崔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查获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邢县司鉴【2020】毒鉴字第45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军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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