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041990********,汉族,大学文化,群众,长春市南关区**局**科原聘任制工作人员,捕前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街道**街委*组。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职务犯罪问题,长春市绿园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8月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我院决定,我院于2019年11月4日对其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对其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绿园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在长春市南关区**局**科负责长春市**管理系统录入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修改**局**系统后台数据,为他人在公租房承租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37.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被告人孙某甲接受周某甲的请托,帮助办理50多套公租房,孙某甲收受好处费15万元。
2、2014年被告人孙某甲接受安某甲的请托,帮助其办理一套公租房,收受好处费0.6万元。
3、2015年被告人孙某甲接受赵某甲的请托,帮助其办理一套公租房,收受好处费0.2万元。
4、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孙某甲接受齐某甲和栾某甲的请托,帮忙办理约30套公租房,收取好处费5万元。
5、2015年底被告人孙某甲接受方某甲的请托,帮助其办理一套公租房,收受好处费0.6万元。
6、2015年被告人孙某甲接受杜某甲的请托,帮助其办理一套公租房,收受好处费0.6万元。
7、2015年末2016年初被告人孙某甲接受孙某乙的请托帮助其办理30套公租房,收受好处费15万元。
8、2016年被告人孙某甲接受孙某丙的请托,帮助其办理一套公租房,收受好处费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孙某甲、周某甲、赵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茹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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