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9********,汉族,初中文化,诸城市**食品有限公司司机,群众,山东省诸城市人,现住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货车(载孙某某),沿昌乐县朱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乔官镇**村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沿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后路边停车的鲁******、鲁*****挂号货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入院治疗,后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尸检检验,孙某某符合复合伤死亡。2020年4月23日,经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大队人员处理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伏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孙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赔偿情况可以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文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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