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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妨害作证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610******,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普定县马官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县,住******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710******,汉族,中专文化,原普定县马官镇贝乐佳幼儿园园长,户籍所在地**省**县,住**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妨害作证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8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洪某某(已判决)在普定县马官镇贝乐佳幼儿园担任驾驶员以来,长期用自己的云G6V***号小型普通客车接送贝乐佳幼儿园的学生上下学。2019年10月22日17时40分许,洪国平驾驶云G6V***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21人,从普定县马官镇贝乐佳幼儿园运载学生往老谭堡村和下坝村行驶,行至普定县普余线9KM+100M处时,被马官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刘某某发现严重超员,刘某某便将该车拦停检查,随后刘某某电话通知辖区交警前来处理。孙某某作为贝乐佳幼儿园老板、王某某作为园长,指使幼儿园聘用的驾驶员洪国平违法搭载学生并超员,在公安机关查获洪国平后,二人指使洪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作虚假陈述,2019年10月31日,洪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在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讯问、询问时作虚假陈述,2019年11月1日,张某某、梁某某在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询问时作虚假陈述。

王某某在司法机关办理洪国平危险驾驶案期间主动交代其与孙某某指使他人作虚假陈述的事实及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的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作为贝乐佳幼儿园老板、王某某作为园长,指使幼儿园聘用的驾驶员洪国平违法搭载学生并超员,在公安机关查获洪国平后,孙某某、王某某指使洪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作虚假陈述。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杨万勇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孙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3****9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光盘一张;

6.付文凯、杨美力,贵州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孙某某辩护人;吴科龙,贵州罡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王某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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