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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乡**街**号。因盗窃,于2014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潘进,北京市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云飞,北京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8时49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本市海淀区**路**桥下,趁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刘某(男,17岁)遗忘在自己自行车左侧车把上放置于红色帆布袋中的银色小号一个。经鉴定,涉案小号价值人民币6462元。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位于本市丰台区**路**房内起获涉案小号一个,并于2020年10月12日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小号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刘某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扣押、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莹

检察官助理:高   菲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辩护人潘进,联系方式:1360130****;辩护人李云飞,联系方式:134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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