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初中文化,陕西省汉中三合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王镇光华村10组5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7时32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陕F28510号货车,由东向西行至108国道1653km+500m(恒信产业园路段)违反禁令标志左转掉头时,与驾驶新日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牛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牛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于2020年1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陕西立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陕F28510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身左侧前部与新日牌二轮电动车车身右侧后部发生过碰撞。经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牛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艳荣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光盘一张;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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