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12月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12月2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许某某、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大名县大名镇天都别苑、西城花园、宋府花园、滨河花园、东方秀水苑小区等多个小区盗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电瓶。经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及辨认现场,已查实王某甲等30人被盗电动车电瓶,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甲等30人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7256元。杨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电瓶全部卖给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经营的“大名县海立废品收购站”,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在明知系被盗电瓶的情况下,仍然以废旧电瓶的价格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电瓶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梁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明知电瓶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敬彬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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