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现住大名县**小区。因犯诈骗罪,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诈骗罪,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被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韩某某、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多次冒充公安人员以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嫖客,强行索要现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张某甲为首,冯某某、韩某某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2020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将在常聚德饭店后面卖淫点嫖娼的倪某某截住,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倪某某,强行索要3000元。次日张某甲、冯某某又到倪某某单位门口对倪某某威胁并索要现金7000元。2020年1月22日,冯某某、黄某某又对倪某某威胁强行索要现金4000元。倪某某三次共被敲诈14000元钱。
2.2020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园丁小区卢某某家楼下,将在常聚德饭店后面路边卖淫点嫖娼的卢某某截住,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卢某某,强行索要6000元。2020年2月13日10时许,张某甲、韩某某再次冒充公安人员驾驶帕萨特轿车将卢某某拉到大名县北湖公园附近对卢某某威胁并索要4000元钱。
3.2020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医院东侧,将在三里店斜路附近嫖娼的郑某某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郑某某,强行索要15500元钱。
4.2020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尾随在三里店斜路附近嫖娼后回家的崔某某,追至大名县杨桥镇东海子村崔某某家门口,冒充公安人员将崔某某截停,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崔某某,强行索要10000元钱。
5.2020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县医院东侧将在三里店斜路附近嫖娼的赵某某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赵某某,强行索要6200元钱。
6.2020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三里店斜路附近将嫖娼的张某乙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张某乙,强行索要20000元钱。
7.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三里店斜路附近将嫖娼的程某某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程某某,强行索要20000元钱。
8.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旧治派出所东侧将在三里店斜路附近嫖娼的王某甲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王某甲,强行索要15300元钱。
9、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韩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旧治派出所东侧将在三里店斜路附近嫖娼的贺某某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贺某某,强行索要20000元钱。
10.2020年4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韩某某驾驶马自达轿车,在大名县旧治乡东王庄村313省道将在三里店斜路附近嫖娼的王某乙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王某乙,强行索要10500元钱。
11.2020年4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韩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五得利面粉厂四厂门前将在三里店斜路附近嫖娼的彭某某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彭某某,强行索要6066元钱。
12.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西未庄乡刘村附近,将在三里店斜路附近嫖娼的王某丙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王某丙,强行索要5200元钱。
13.2020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韩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旧治乡三里店村引河桥东北侧将在三里店斜路附近嫖娼的李某甲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李某甲,强行索要12700元钱。
14.2019年12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南环周庄加油站附近将在三里店斜路附近嫖娼的张某丙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张某丙,强行索要2500元钱。
15.2019年12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215省道洪兴楼饭店南侧将在三里店斜路附近嫖娼的王某丁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王丁,强行索要1200元钱。
16.2019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黄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银河小学北侧附近将在三里店斜路附近嫖娼的郭某某截停,冒充公安人员威胁郭某某,强行索要1400元钱。
17.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黄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旧治乡旧治东村蒋某甲家门口将在三里店斜路附近嫖娼的蒋某某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蒋某甲,强行索要1000元钱。
18.2020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三里店斜路附近将嫖娼的蒋某乙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蒋某乙,强行索要2000元钱。
19.2020年3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大名县三里店斜路附近将嫖娼的李某乙截停,冒充公安人员以嫖娼罚款、拘留等方式威胁李某乙,强行索要2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倪某某、卢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韩某某、黄某某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韩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张某甲、冯某某数额巨大;韩某某、黄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彬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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