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临漳县**乡**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以每份出生医学证明收取1000元的价格,用栗某甲(已判刑)提供的栗某乙、黄某某等七名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冒充临漳县香菜营乡卫生院医生李某某签字的方式来非法伪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住院病案首页等手续,通过临漳县妇幼保健院办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共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7份,非法获利7千余元。案发后,朱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犯栗某甲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平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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