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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1〕Z24号朱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住临漳县****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1116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以每份出生医学证明收取1000元的价格,用栗某甲(已判刑)提供的栗某乙、黄某某等七名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冒充临漳县香菜营乡卫生院医生李某某签字的方式来非法伪造《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住院病案首页等手续,通过临漳县妇幼保健院办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共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7份,非法获利7千余元。案发后,朱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犯栗某甲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平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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