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奇瑞小型轿车,沿313省道行驶至大名县孙甘店镇陈道仙村东头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赵 旺
检察官助理:陈庆顺
2020年5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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