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靳某某因为徐某某开的孟某某的英菲尼迪轿车停在了其家车库的南边,影响其开车出车库,后靳某某将英菲尼迪轿车的右侧后视镜踹坏。经物价鉴定,损失价值12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海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平
检察官助理:杜泽田
附:1.被告人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二册。
3.《认罪认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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