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霍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6时许,在大名县**镇**村,被告人霍某某与本村被害人陈某甲因宅基边铺砖问题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霍某某将陈某甲打伤。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7.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旺
检察官助理:陈庆顺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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