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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检检一刑诉〔2020〕5号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大名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京P**号小型轿车,沿常元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大名县后齐庄村路段时,将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闫某某碰撞,此事故造成闫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闫桃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大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闫某某顺尸体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韩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平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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